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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常州金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韩文明、周口市赢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韩文明,周口市赢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51号原告:常州金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春,执行董事。被告:韩文明。被告:周口市赢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学方,周口市交通法律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汝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忠,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金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明、周口市赢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韩文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炳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