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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文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文某,男。委托代理人袁天纯,男,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原告文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天纯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文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于某年生育一子文某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外出务工,1998年被告离开打工居住地出走,至今已十余年,杳无音讯,也不和原告及亲友联系,更不尽抚养小孩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左右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于1994年8月20在西充县岱林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文某某;现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原、被告婚后即外出务工,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吵闹。1998年11月左右被告离开原告外出未归,至今杳无音讯,婚生子文某某一直跟随原告方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本院认为:一、原、被告虽系自主自愿合法婚姻关系,但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吵闹,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自1998年11月起,被告离开原告外出未归,原、被告互不照顾、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生活至今长达近十五年之久,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因婚生子文某某已经成年且现在外务工,能独立生活,故不存在抚养问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兴助理审判员  王洪先人民陪审员  范恒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