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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高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被告李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双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