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高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被告李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双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