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晓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晓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48号原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晓鹏,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浙江省建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晓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金某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叶晓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叶晓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晓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晓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晓鹏撤回上诉。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陈 曜审 判 员 陈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