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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卫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甲,卫某乙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卫某甲,男。被告卫某乙,男。原告卫某甲与被告卫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卫某甲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卫某甲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皓博代理审判员  苏朝睿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景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