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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迅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夏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迅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夏翠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迅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敏敏。被告:夏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迅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迅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文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戴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