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谢德泳,潘桃林,周明化,周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负责人董志伟,行长。被执行人谢德泳。被执行人潘桃林(系谢德泳之妻)。被执行人周明化。被执行人周游(系周明化之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德泳、潘桃林、周明化、周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