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甲,刘某乙,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张苗源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