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学与韩城市合协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韩城市合协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初字第01134-2号原告薛学,男,生于1967年2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韩城市合协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阳,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学诉被告韩城市合协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永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