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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文杰与被告马富明和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杰,马富明,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牛文杰。被告马富明。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杰与被告马富明和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牛文杰负担。审判长  李素辉审判员  武文杰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