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高泉与羊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高泉,羊依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高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羊依平。再审申请人张高泉因与被申请人羊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高泉申请再审称:1、本案隔墙倒塌的原因是被申请人雇用的工人野蛮搬运造成的,是人为的。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责任的承担,本案不存在过错划分。要求被申请人将倒塌的隔墙恢复原状、清除垃圾、疏通人行过道,支付违约金2000元。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张高泉为出租房屋的需要在房屋内增加一道隔墙并封闭原有出口,其改建行为未经依法审批,隔墙工程未经验收,存在安全隐患,故张高泉要求承租人羊衣平对垮塌的隔墙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张高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高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