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孙兴民申请执行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三项目部身体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民,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三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96号申请人孙兴民。被申请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三项目部。负责人艾军,任该项目部经理职务。孙兴民申请执行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三项目部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1)三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标的2000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发执字第002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