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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商初字第53号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永清,理事长。被告王平。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