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纪亭与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亭,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陈纪亭。委托代理人邹健。委托代理人段顺红。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方平。委托代理人周宇君。委托代理人黄穰浪。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纪亭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贵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