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崔某、孙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垦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孙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纪娟娟,被告人崔某、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孙某在垦利县胜坨镇某网吧院内秘密窃取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垦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9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崔某、孙某的身份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垦利县公安局胜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周某、万某的陈述,证人卞某、李某的证言,东垦价鉴字(2013)B29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崔某、孙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65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崔某、孙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安公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为其判处罚金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成元审 判 员 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