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郜慧兰诉连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慧兰,连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61号原告:郜慧兰,女,汉族,1956年8月3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良,男,汉族,1956年3月1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系原告之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连广,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连英,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郜慧兰与被告连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慧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良,被告连广的委托代理人陶文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慧兰诉称,2011年元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被告位于开封市龙亭区金奎巷46号、建筑面积为176.7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5万元,原告先交定金2万元,剩余房款43万元到房屋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双方还约定如被告违约须双倍退还定金,如原告违约则不退还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一直不配合过户,并声称要涨价10万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被告连广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涨价10万元不是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被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早已解除,被告不应再退回原告定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被告连广将其位于开封市龙亭区金奎巷46号、建筑面积176.7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出卖给原告郜慧兰,房屋总价款为45万元,原告先支付定金2万元,剩余房款过户时一次性付清,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承担过户费。如被告违约双倍退还定金,如原告违约概不退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于当日交付了定金2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曾要求对该房进行分户,但因故未办成。2011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封催告函,要求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剩余房款,待房款付清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解除。之后因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协商未果,纠纷成讼。另查明,该房屋至今未交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协议、收到条及测绘票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截止起诉时,原告未付清房款,被告也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对此也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不配合过户为由认为其已构成违约,进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支付房款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应同时履行,在原告未支付房款的情况下,被告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应认定为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理,对被告以原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均不构成违约,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在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将已收取的20000元定金退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郜慧兰与被告连广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二、被告连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郜慧兰定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郜慧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郜慧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渠秀敏审 判 员 陈姝亭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