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曾海益与新化县宜远陶瓷有限公司、李俊峰、叶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oc 2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益,新化县宜远陶瓷有限公司,李俊峰,叶立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原告曾海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被告新化县宜远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立琴,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俊峰,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叶立琴,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益与被告新化县宜远陶瓷有限公司、李俊峰、叶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海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益撤回对被告新化县宜远陶瓷有限公司、李俊峰、叶立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曾海益负担。审 判 长 袁志男审 判 员 李望鸣人民陪审员 袁少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