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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与吴章情马建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吴章情,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志豪,行长。被执行人吴章情,男,,汉族,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马建华,男,,回族,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章情、马建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802元,案件受理费926元,执行费630元,以上共计47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1000元,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和解协议中剩余42995.66元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42995.66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