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49号原告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劲迈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0号大院22-23号广州军区文化大厦三楼307房。法定代表人邓慧英。委托代理人沈艳艳,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妍,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司职员。被告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东塔2层。法定代表人王彤晖,董事长。原告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艳艳、刘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推广代理合同》,约定:在2010年3月26日,原告为被告策划并实施亚洲铝业集团银团贷款仪式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服务。被告按照约定应付原告145853元,但至今还有105853元未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并于2011年12月发出了催款函,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原告认为,被告迟迟未结清付款,显属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付费用支付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105853元;2、被告支付因拖欠上述合同费用产生的违约金(从201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推广代理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策划并实施2010年3月26日的亚洲铝业集团银团贷款仪式活动,服务费用为155853元,被告于活动结束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155853元给原告,如被告拖欠原告余款,视为违约,每天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金额的0.5%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合同约定的贷款仪式活动为被告提供服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活动结束后支付服务费用,并认为原告提供服务时制作的背景板不够理想,经双方协商,同意从合同总价中扣减10000元,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变更为145853元。被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并于2010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至2010年12月20日尚欠原告125853元,于2011年6月30日付清。2011年6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105853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双方签订的《推广代理合同书》的约定,为被告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余款项并从约定的支付日次日即2010年4月26日起按《推广代理合同书》约定的每日0.5%的支付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应以拖欠原告的服务费用本金105853元为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105853元的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5853元。二、被告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5853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劲迈奥美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82元,由被告广州誉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灿文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霍廷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美婷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