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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