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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梁发文、金昌市金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发文,金昌市金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梁发文、金昌市金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发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委托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金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法定代表人侯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发江,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上诉人梁发文、金昌市金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诉讼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尚晓霞审 判 员  吴建红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