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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淑娥与被执行人冯强、冯莉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淑娥,冯强,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80号申请执行人乔淑娥,女。被执行人冯强,男。被执行人冯莉,女。申请执行人乔淑娥与被执行人冯强、冯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淑娥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013年10月17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乔淑娥名下,申请执行人乔淑娥向本院予以确认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