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明民与被执行人徐延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明民,徐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栾明民,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徐延涛,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栾明民与被执行人徐延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栾明民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本金630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申请执行费8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栾明民同意被执行人分两次履行以上欠款,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履行34475元,担保人宋敏芝、张维星以房屋(产权证号:0198**号)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被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