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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瑞宇招摇撞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宇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山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瑞宇,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2008年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因诈骗被彭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3日,因诈骗被眉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至4月,因诈骗被眉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12日,因诈骗被彭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宇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鸿、被告人杨瑞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1日,杨瑞宇在彭山县凤鸣镇新南街8栋1号“无限极”保健品药铺内,冒充凤鸣派出所长袁智勇,骗取老板吴某某的信任后,以出门未带钱,需要购买香烟为借口骗取吴某某现金700元。2013年6月15日杨瑞宇在彭山县凤鸣镇公园东路“启明星小提琴”培训学校内,冒充凤鸣派出所所长罗松,以要给单位民警的子女培训小提琴为由骗取老板李某的信任后,以身上没有零钱购买香烟为借口骗取李某现金110元。2013年6月12日左右,杨瑞宇在彭山县观音镇老街一家主要经营布艺、打衣服、打窗帘的铺子内,冒充观音派出所所长罗松,以单位要换窗帘为由骗取其老板徐某某的信任后,以忘了带钱包出来,要购买香烟为由骗取老板徐某某现金200元。2013年6月份左右,杨瑞宇在彭山县凤鸣镇北街“BV”服装名店内,冒充凤鸣派出所所长袁智勇,以将要购买衣服发给下属为由骗取店员汪某某的信任后,以忘了带钱包出门,要购买香烟为借口诈骗汪某某100元未果,但其订的衣服,该服装店未能销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元。2013年6月左右,杨瑞宇在彭山县凤鸣镇龙腾街“广饰汇”饰品店内,冒充凤鸣派出所所长袁智勇,以订购饰品为由骗取老板连某某的信任后,以出门未带钱包,要零钱打车为借口诈骗连某某现金65元。2013年7月4日,杨瑞宇在彭山县“翰林尊邸”对面“好视力”眼镜铺子内,冒充凤鸣派出所所长袁智勇,以要给单位民警子女集体配眼镜为由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后,以没有零钱打车和购买香烟为借口诈骗老板杨某某现金120元。2013年7月9日晚,杨瑞宇在彭山县凤鸣镇彭祖广场“顶易吊顶”商铺内,冒充凤鸣派出所所长袁智勇,以金湾湾KTV需要装修为由骗取苏某的信任后,以没有零钱打车为借口诈骗老板苏某现金50元。2013年7月11日晚,杨瑞宇在彭山县凤鸣镇东后街“飘香钵钵鸡”商铺内,冒充凤鸣派出所所长袁智勇,以为派出所订餐为由骗取老板的信任后,以没有零钱购买香烟为借口诈骗老板杨某某人民币50元,后杨某某察觉,杨瑞宇退还老板现金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瑞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金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杨瑞宇既有前科劣迹,又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瑞宇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杨瑞宇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杨瑞宇骗取上列六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1195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再查明,被告人杨瑞宇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8日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30日因招摇撞骗被彭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3日因招摇撞骗被彭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2月12日因招摇撞骗被眉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5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11年5月12日因诈骗被眉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12日,因招摇撞骗被彭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所留电话号码照片、便条、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彭山县凤鸣镇南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008)彭山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彭公行决字(2008)第00345、003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公(青)行罚决字(2013)1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劳教委字(2008)第8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眉劳教委字(2011)第1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金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瑞宇有前科劣迹,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瑞宇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惠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定于二0-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彭山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杨瑞宇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特此公告二0-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