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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友明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七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友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七处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20号原告吕友明,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七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路北口。法定代表人王凤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友明诉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七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友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友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友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海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