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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沈金美与方玉法、沈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美,方玉法,沈丽萍,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0号原告:沈金美。被告:方玉法。被告:沈丽萍。被告: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美诉被告方玉法、沈丽萍、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金美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