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熊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0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熊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天虹商场门口,准备与张三(化名)交易两克冰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被告人熊某身上缴获疑似冰毒一包(净重1.9克)。上述毒品后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詹 舒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