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