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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