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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宾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宾刑初字第286号梁友方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宾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友方,男,1981年出生,身份证号码×××22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自治区宾阳县××号。因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于2013年1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友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友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梁友方伙同梁友秋、梁卫东、潘慧(均已判刑)及化名“二哥”、“败子”、“二公”等三名男子在宾阳县新圩镇公义村委会恩义村一小卖部旁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开船”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每天参赌人数二十至三十多人,从中抽头渔利累计约二万元。2013年1月10日凌晨0时许,该赌场被宾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抓获9名赌博人员,现场缴获赌具、赌资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友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友方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友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青 晴人民陪审员  覃小君人民陪审员  杜美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芳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