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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路路、崔伯安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路路,崔伯安,杨立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展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路路,男,汉族。被告崔伯安,男,汉族。被告杨立华,男,汉族。上列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诉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崔伯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超、许展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崔伯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是集手机等通信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OPPO”是原告的注册商标,2011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原告生产的“OPPO”手机在市场上享有盛誉,是著名的国产品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判决书认定: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各出资5万元自2011年8月开始非法生产、销售假冒OPPO牌、BBK牌手机,被告崔伯安在2011年11月份加入该犯罪团伙。2012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假冒OPPO牌、BBK牌手机共50台,OPPO牌手机触摸屏50块,以及账本四本、发票一本等物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及触摸屏共值人民币83974元。经统计扣押的账本和发票,销售金额为987650元。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三被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王路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判决被告杨立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判决被告崔伯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崔伯安未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手提无线电话机、手提电话、电池、电池充电器、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等,有效期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2012年7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刘黄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人王路路、杨立华各出资5万元在深圳市福田区松岭路动力小区11栋1单元603室从事非法生产、销售OPPO牌及BBK牌手机。被告人王路路先从通讯市场回收二手OPPO牌及BBK牌手机,买入假冒OPPO牌及BBK牌手机外壳、数据线、电池、充电器、外包装盒,然后由雇请的工人对二手手机重新换壳、包装,再由被告人杨立华以正品手机通过淘宝网销售。被告人崔伯安从2011年11月加入该犯罪团伙,负责手机调试、维修及换壳。2012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现场缴获50台OP**牌及BBK牌手机、手机触摸屏,经鉴定共价值83974元。其中假冒OPPO牌手机价值64974元、假冒OPPO牌手机触摸屏价值10500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崔伯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路路、杨立华系主犯,被告人崔伯安系从犯。判决:一、被告人王路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杨立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崔伯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对查获的假冒OPPO牌及BBK牌手机共50台、OPPO手机触摸屏50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该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案件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取得了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手机及触摸屏属于原告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根据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崔伯安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数额。被告王路路、杨立华系被控侵权行为的组织实施者,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人崔伯安受雇于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在本案中实施了帮助性质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在被控侵权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对被告王路路、杨立华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路路、杨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5000元;二、被告崔伯安对被告王路路、被告杨立华的上述债务在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原 野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