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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序经与李征华、历建森、日照新立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序经,李征华,历建森,日照新立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08-2号原告刘序经。被告李征华。被告历建森。被告日照新立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序经诉被告李征华、历建森、日照新立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李征华驾驶的鲁L*****号(挂车号牌:鲁L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150000元(包括向医院支付的现金15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35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鲁L*****号(挂车号牌:鲁L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