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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70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永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