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杜某1、杜某2等与杜某4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1,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三十六中电工,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杜某2,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工人,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杜某3,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政府烹调知识杂志社主编,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杜某4,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任,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杜某1、杜某2、杜某3与杜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迎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