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