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开民初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董奎久与樊飚、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奎久,樊飚,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69-1号原告董奎久。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飚。被告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奎久与被告樊飚、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奎久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樊飚驾驶的辽B×××××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奎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樊飚驾驶的辽B×××××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蕴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