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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41-1号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41-1号原告方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陈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与其夫张长军共有的位于紫阳县城关镇鲁班巷面积为130.6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与其夫张长军共有的位于紫阳县城关镇鲁班巷面积为130.6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作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世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