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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佑彩与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佑彩,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007号原告:郭佑彩,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发建,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佑彩与被告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佑彩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佑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郭佑彩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代理审判员  刘 赟人民陪审员  刘传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