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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饲养的母猪11头、肉猪11头、香猪10头及45只猪仔予以查封,限制其流转,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某某、李某某所饲养的母猪11头、肉猪11头、香猪10头及45只猪仔予以查封,限制其流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德强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