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1)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冯XX与姜XX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姜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1)初字第1235号原告:冯XX,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冯XX,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姜XX,女,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冯XX与被告姜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冯XX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XX、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