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阚才与被申请人张翠英确认所有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阚才,张翠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阚才,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翠英,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迁安市。再审申请人阚才因与被申请人张翠英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三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阚才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房产确系申请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1999年,申请人将75000元交给南关村书记朱洪才,让其帮忙代交购房款,南关村村委会出具了交款人为朱洪才的收据。同年11月30日因申请人手术无法脱身,便委托被申请人帮忙代交购房尾款9720元,该村委会出具了交款人为张翠英的收据。以上事实有朱洪才、王连菊、刘小华的证人证言及南关村委会的证明予以证实。2、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争议房屋在南关村委会的原始登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出示的收据与原始收据存根联不一致,被申请人所持收据,交款人由朱洪才改成了被申请人。该事实说明申请人才是争议房屋的真正的出资人购买。3、申请入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应属无效。双方所订立的协议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因为被申请人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申请人虽购买了该房产,但其并未取得该房产权证。同时,该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因标的物违法而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两人私下约定,亦不能确定该房屋权属。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办(2011)442号《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南关村委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建造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争议房屋的性质就是违法建筑。然一审判决错误的为违法建筑确权,而二审法院变相的为违法建筑确权,己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实属错误。本院认为:涉诉房产虽是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产权,但申请再审双方在婚前对该房屋进行财产约定并非无效。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对该涉诉房产的约定及其他证据,判令该房产为被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综上,阚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阚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