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特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谢登科、谢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登科,谢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特字第3161号申请人谢登科,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谢毅,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谢登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登科诉称,被申请人谢毅于1984年6月出生时被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确诊为先天愚型,其后经湖南省精神病医院和湖南中医学院确诊为痴愚和中度不正常,现长年在家,生活无法自理。2010年1月5日,被申请人谢毅被核定为智力二级残疾,并核发了残疾证。故申请人谢登科向法院请求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谢登科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谢毅系申请人谢登科与陈小红之子。被申请人谢毅于1984年6月出生后不久即被诊断为二十一三体综合症。2010年1月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被申请人谢毅的残疾人证,核定被申请人谢毅为二级智力残疾。2013年10月11日,申请人谢登科、陈小红以及谢雨婷向本院申请鉴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委托鉴定,2013年10月25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3)精鉴字第576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谢毅目前诊断为21-三体综合症(中度智能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1、谢雨婷系申请人谢登科与陈小红之女;2、经申请人谢登科、陈小红、谢雨婷三方协商同意指定申请人谢登科为被申请人谢毅的监护人;3、被申请人谢毅无婚姻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毅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谢登科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申请人谢登科系被申请人谢毅之父,申请人谢登科申请指定其为被申请人谢毅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谢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谢登科为被申请人谢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跃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