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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宜兴市泰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热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泰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热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榆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泰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财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热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泰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热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榆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兴市泰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泰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热电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泰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据此理由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榆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