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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玉文、赵刚华杨小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文,赵刚华,杨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段玉文,男,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赵刚华,男,汉族,居民,现住秦皇岛市。被执行人杨小艳,女,汉族,居民,现住同上。本院执行段玉文诉赵刚华、杨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段玉文于2011年1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91万元。执行中查知赵刚华、杨小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乐执字第36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2)乐执字第36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士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