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志勇、张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志勇,张祝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1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责人高均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黄志勇,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张祝君,女,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系被告黄志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被告黄志勇、张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