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蓟民二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杰与商鹏飞,牛爱国,张建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商鹏飞,张建岳,牛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735号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鹏飞。被告张建岳。委托代理人田雪,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爱国。委托代理人刘新颖(系牛爱国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商鹏飞、张建岳、牛爱国民间借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