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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旭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刘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旭明,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依据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证执字第112-1号执行证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旭明偿还欠款33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合同所欠金额,申请人苏秀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证执字第112-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