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旭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刘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旭明,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依据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证执字第112-1号执行证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旭明偿还欠款33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合同所欠金额,申请人苏秀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证执字第112-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