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官民初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民初字第0592号原告吴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乔建良人民陪审员  蒋依群人民陪审员  徐小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