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潘成珍与胥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珍,胥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潘成珍,女,生于1962年3月9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委托代理人胡虚华,男,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大平,女,45岁,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珍诉被告胥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成珍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有军审判员 赵永鑫陪审员 陈海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春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