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刚与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48号申请人:陈刚,系宁波市鄞州石碶音霸音响器材商行业主。被申请人: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兴。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银行存款3144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银行存款3144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陈刚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