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波与侯建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侯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侯建生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李波与侯建生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迎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